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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6條 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
  2.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6-1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3.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6-2條 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對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4.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7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5.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立案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醫事檢驗師公會應並辦理解散,其賸餘財產歸屬於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6.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9條 醫事檢驗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醫事檢驗師公會之規定。
  7.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60-1條 …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檢驗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8.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片二張。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9.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下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專科醫師、專科牙醫師: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繼續教育之證…
  10.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類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登記。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三、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場所相關設置標準規定應具備之人力。四、停業、歇業或報准前往…
  11.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列規定:一、為全國性之醫事人員學會、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學會或公會。二、設立滿三年。三、會員中各該類醫事人員全國執業人數,應達下列各目比率或人數之一:(一)醫師及助產人員:百分之十以上。(二)中醫師及醫事放射師:百分之四十…
  12.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13.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14.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
  15.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7條 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16.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對醫師懲戒事件,得衡酌醫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17.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移付懲戒之醫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醫師。
  18.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8條 …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主管機關或醫師公會。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19.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22條 …懲戒決議,應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醫師公會。
  20. 行政藥師法 第9條 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藥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21. 行政藥師法 第21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
  22. 行政藥師法 第22條 …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3. 行政藥師法 第27條 藥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4. 行政藥師法 第28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藥師法 第29條 直轄市及縣(市)藥師公會以在該轄區域內藥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26. 行政藥師法 第31條 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27. 行政藥師法 第32條 各級藥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8. 行政藥師法 第33條 各級藥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29. 行政藥師法 第34-1條 上級藥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藥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下級藥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藥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下級藥師公會之理事、監事。
  30. 行政藥師法 第35條 藥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藥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