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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 200 頁- 行政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3條 …創新作為。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6條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或權責辦理: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6-1條 …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高架作業之有關事業。
-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精密作業之有關事業。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6-1條 …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2條 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投資受檢事業單位達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二、現與或曾與受檢查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發生非屬執行檢查職務所致之糾紛,而為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依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行政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3條 勞動檢查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雇主、工會或其他從業人員得於檢查結果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異議: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異議,應舉其原因及…
-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4條 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7條 …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營業項目。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職場,促進其就業。前項所稱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6條 …訓練。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8條 …效能。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學工程、人因工程、工…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9條 …就業。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2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條 …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一、政府機關設立者。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0條 …,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1條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2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4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6條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7條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8條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