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0 / 200 頁
  1.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機關毀棄、拍賣、變賣及發還行政機關依前條移送之物前,得以書面通知原移送機關表示意見或為其他保全證據之處置。原移送機關認前項之物依法有予以扣留或為保全證據處置之必要,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函復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就行…
  2.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3.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4.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5.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6條 原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財團法人改隸之申請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通知改隸後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因改隸而涉及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收受許可文件…
  6.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合併後新設法人或存續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
  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條 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6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6條 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
  1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6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1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1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6條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
  1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0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同意案件時,應參酌下列因素:一、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涉之行政任務或政策目的之影響。二、與解散、合併等其他處理方案之比較,確認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適當性。三、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
  1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
  1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設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有動用基金之必要者,不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16.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3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與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一、本…
  1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
  1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5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一、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成立,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成立時在法…
  1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6條 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2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7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情形…
  2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8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
  2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9條 外國財團法人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一、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具有財團法人資格之證明。三、捐助章程。四、董事或在中華…
  2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6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4. 行政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25.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26.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27. 行政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6條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28. 行政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29.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6條 保安處分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30. 行政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依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認知意識,擬定溝通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