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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2條 …劃。(七)不得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1.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替代性。2.非緊靠海岸線設置或離海岸線有相當緩衝距離。3.無邊坡侵蝕致垃圾漂落及滲出污水致海洋污染之疑慮。
  2.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9條 …效措施,降低對整體棲地或生態環境之影響,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經評估後,該使用行為具有必要性,不改變使用將導致重大公共利益遭受損害。2.使用區位無替代性,或使用其他區位將產生更多之環境破壞。三、經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
  4.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5.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有變更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僅變更申請主體者,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降低使…
  6.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及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影響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檢查申請人發現其使用行為有破壞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虞者,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通報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
  7.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進行抽查,申請人對於抽查,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前項抽查,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8.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三、使用行為對海岸或海洋生態有影響之虞。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9.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對於一級海岸保護區範圍之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二、經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無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需要三、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四、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五、未遵…
  10.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0條 埋設管渠時,開挖底面應與設計之管渠中心線及坡度一致,回填時應分層夯實,管溝地質鬆軟者,應加適當保固措施。
  1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1條 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凸出內壁,其接合處應有防滲防漏設施。但管渠採塑化類材質者,凸出內壁以不超過管徑十分之一為限。
  1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2條 陰井應確保各種匯流管順暢接入,不得造成流水逆流或阻塞,並具有易於清理之設計。
  16.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3條 污水排水設備應採用暗管(渠),不得採用倒虹吸管。
  17.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4條 用戶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前,應設置陰井或人孔,並以連接管匯集其污水。
  18.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5條 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19.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6條 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其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
  20.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7條 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2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8條 污水管渠設計規定如下:┌──────┬────┬──────┬────┬──────┐│使用人數│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三百零一│六百零一││(人)│以下│至三百│至六百│至一千│├──────┼────┼──────┼…
  2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9條 污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污水量核計時,埋設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前項污水管渠因特殊情形,埋設坡度小於百分之一時,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
  2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1條 污水管渠應於起始點、變更方向、坡度變化、斷面變化、地形急下降或管渠會合點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2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2條 …─────┼───────────────────┤│九十│1.管徑在六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2.管徑在四百五十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一百二十│…
  2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6條 …─┼────────────────────┤│三十至六十│1.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之││(卜特蘭二型水泥)│陰井。│││2.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匯│││合之陰井。│└─────────┴…
  26.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1條 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27.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1條 雨水陰井設計規定如下:┌─────────┬────────────────────┐│內寬(公分x公分)│適用範圍│├─────────┼────────────────────┤│四十x四十│L型溝蓋版或S型溝蓋版上…
  28. 行政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