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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 85 頁-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7條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起動索,確認各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四、拆除…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8條 雇主對於鋼索夾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鋼索夾之鞍部,應確實壓著鋼索長端(張力側)並鎖緊。二、鋼索夾之尺寸,應依鋼索直徑大小適當配合。三、鋼索夾間之間隔,應在鋼索直徑之六倍以上,末端之鋼索夾與鋼索繞回部分端之距…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9條 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0條 雇主於勞工攀樹時,應供給護腿等防護具;於勞工使用鏈鋸時,應供給防振手套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1條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2條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3條 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置有保暖設備。二、具有防止動物及植物造成危害之措施。三、供應飲用水及洗濯用水。四、具有適當之通風及…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4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5條 雇主對於勞工寢室,依下列規定:一、洞穴、儲藏室及畜舍不得做為寢室。二、茅舍及帳篷不得做為永久性之寢室。三、寢室及其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6條 雇主於有毒植物或動物出沒有危害勞工之虞場所,對作業勞工應實施危害預防教育及急救方法。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伐木、造林等作業時,應採防止勞工因毒蛇、毒蟲、有毒植物及農藥危害之必要措施,並置備蛇藥及其他必要急救藥品。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尋求替代物之使用、建立適當作業方法、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6-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7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甲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外,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二、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移送或搬…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除外)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經燒結、煆燒之鈹等,應使用吸出之方式自匣…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雇主為試驗或研究使勞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將鈹等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除外。)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限。因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於採取前項設施顯…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雇主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氣罩應置於每一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如為外裝型或接受型之氣罩,則應儘量接近各該發生源設置。二、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8條 雇主對排水系統、坑或槽桶等,有因含有鹽酸、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與含有氰化物、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致生成氰化氫或硫化氫之虞時,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9條 雇主對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破布、紙屑等,為防止勞工遭受危害,應收存於不浸透性容器,並加栓、蓋等措施。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0條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施。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1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按鈕等,為防止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前項之閥或旋塞,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一、因應開閉頻率及所製造之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3條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氣體以其容積一立方公尺換算為二公升。以下均同。)以上時,應置備該物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具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