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1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九章 防護具 第51條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