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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 89 頁-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8條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9條 …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準用前…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2條 …事項,應於發送合併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7條 …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9條 …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股份轉換不適用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一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0條 …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本條之股份轉換程序準用之。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1條 …,應於發送股份轉換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5條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7條 …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8條 …,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公司分割時,準用前三條、本條第一項至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4-1條 …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其決議合併、分割日未滿五年。二、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第一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股東擇定延緩繳稅情形,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6條 …十三條規定,於承租市場或公辦民營市場,準用之。興建市場應整體開發。但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整體規劃後,分期分區興建。
-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開採或其他使用方法而耗竭之天然礦產。礦產資源應按取得、探勘及開發之成本認列,並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耗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五千元。…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八千元。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工程設計及監造,應由專業技師辦理簽證,其範圍、項目及簽證技師科別如附表。前項應簽證項目及範圍,涉及二科別以上專業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再生水經營業指定專業技師負責整合,與其他專…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7條 …、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河川起迄點規定如下:一、河川水系之主支流經主…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5條 …之水產養殖業,應檢附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影本。五、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魚塭或魚池興建者,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3條 …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
-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用量新臺幣九元。第一項第一款適當地層及地點,由徵收機關於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時一併認定之。本條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溫泉法 第3條 …或採礦權。四、溫泉露頭: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五、溫泉孔:指以開發方式取得溫泉之出處。六、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
- 行政溫泉法 第4條 …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地方政府為開發公有土地上之溫泉,應先辦理撥用。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或礦業權者,主管機關應輔導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水權或礦業權之換證;屆期仍未換證者,水權或礦業…
- 行政溫泉法 第5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
- 行政溫泉法 第6條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前項一定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其劃定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溫泉法 第7條 溫泉開發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一、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二、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三、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
- 行政溫泉法 第8條 非以開發溫泉為目的之其他開發行為,如有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或成分之虞或已造成實質影響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於權衡雙方之利益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開發行為,為必要之限制或禁止,並對…
- 行政溫泉法 第9條 經許可開發溫泉而未鑿出溫泉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溫泉開發許可或溫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者,該溫泉取供事業應拆除該溫泉有關設施,並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
- 行政溫泉法 第13條 …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
- 行政溫泉法 第17條 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應符合該溫泉區管理計畫。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前項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之程序、條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