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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0 頁-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一、產品試驗: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指定標準及試驗項目之產品試驗報告。但國內試驗能量不足之項目,得向標準檢驗局…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產品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無需檢附。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產品驗證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產品驗證證書,並准予使用產品驗證標誌;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產品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第一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8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產品驗證。但於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產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產品驗證之登錄型式,應依產品之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並以一次為限。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前項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產品驗證標誌(VPC標誌)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前項圖式及識別號碼,由驗證機關(構)發給證書時指定之。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使用產品驗證標誌時,應將前條規定之圖式連同識別號碼,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於產品本體之顯著部位。但產品太小無法標示時,得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後標示於包裝或容器上。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一…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關(構)對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且經驗證產品之生產廠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檢查,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該證書名義人。經前項檢查不符合規定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應由驗…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對驗證之產品,得不定期於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實施產品測試。證書名義人對於前項測試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營業所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前二條規定之工廠檢查或產品取樣測試,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對前項檢查、測試或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已取得產品驗證之產品,其驗證標準修正時,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驗證機關(構)得通知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或變更後驗證標準申請換發產品驗證證書。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經驗證之產品如有變更,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試驗項目變更者,應申請增列系列產品驗證,並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新證書。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產品驗證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證書名義人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新證書。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產品驗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產品驗證者,驗證機關(構)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得逕為公告註銷。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關(構)應廢止其產品驗證,並追繳證書: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標示之改正。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工廠之改正,或於改正期間開始至再檢查符合規定前所產製之產品使用產品驗證…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2條 產品驗證經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不得繼續使用產品驗證標誌。但依前條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廢止者,於廢止前所產製經驗證之產品,得於廢止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繼續使用。產品驗證經依第二十條或前條第三款、第十款撤銷或廢止者,證書名義…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3條 …入業許可執照。二、生產廠場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申請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生產,若檢定範圍含重新檢定者,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維修。前項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具…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4條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前項文…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3條 …定之度量衡業,其生產廠場變更或遷移地址、測試實驗室遷移地址、驗證證書或認證證書之認可範圍縮減,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許可證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自行檢定許可證書;非經審查符合,換發許可證書…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指委託辦理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及相關管理事項。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7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五、機構布…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前條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