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0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產品驗證者,驗證機關(構)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得逕為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