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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76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訂定鐵路行車實施要點,報請交通部核准。
  2.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條 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養護及使用,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3.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條 …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4.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3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三、用途及運輸數量。四、建築計畫及圖說。五、其他必要事項。
  5.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4條 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核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二、用途。三、施工條件。四、養護方式。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6.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5條 專用側線之設計及建築,由管轄鐵路辦理,所需工料各費,由申請人負擔。
  7.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6條 建築費用由管轄鐵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8.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7條 建築材料,如由申請人購備,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始准使用。路基、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
  9.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9條 因建築專用側線須改變管轄鐵路之現有路線、站場時,其變更費用概納入該專用側線之建築費計算。
  10.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0條 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其變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1.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1條 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
  12.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2條 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繳納地租。
  13.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3條 …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
  14.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4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
  15.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5條 …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16.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7條 專用側線需經管轄鐵路試運轉認可後,始准使用。
  17.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8條 專用側線有關員工,除管轄鐵路之調車司機外,概由申請人自行雇用,並接受管轄站長之指導監督。
  18.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9條 專用側線發到貨物及調車等事宜,依管轄鐵路之有關規定辦理。
  19.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0條 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1條 申請人應納之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如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管轄鐵路得停止供應調車並追償欠費。
  21.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2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23.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3條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受害人…
  24.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4條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一、受害人為旅客:(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
  25.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5條 前二條事故,另有應負責之人者,鐵路機構得向該應負責之人求償。
  26.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6條 鐵路機構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應負之責任,鐵路機構應另投保責任保險。
  27.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7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財物毀損、喪失,應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其賠償金額如下:一、託運人託運之貨物、行李、包裹,依民法及其契約規定賠償。二、旅客未託運之隨身攜帶物品,除依規定免費之兒童不予賠償外,每一旅客最高金額不超…
  28.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0條 鐵路機構與死者之繼承人或傷者,就賠償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並依協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前項情形,由受害人之繼承人以外之人,支出醫療或殯葬費用者,其賠償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辦理。
  29.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1條 鐵路因行車或其他事故之肇事原因及其責任,必要時由鐵路監理機構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
  30. 行政航業法 第45條 貨櫃集散站之貨櫃運輸出入通道,應與鐵路、公路運輸系統為適當之配合,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