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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或經由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或證券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方式申購境外基金者:(一)以新臺幣申購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二)以外幣申購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
  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內容、業務對象、信託架構、款項收付原則…
  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二、新臺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運用於涉及外匯之投資:(一)證券業與委…
  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時,其委託人資格,應以作業規範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款所定者為限。同一委託人及不同委託人,其新臺幣與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帳戶間之信託資金,不得相互移轉。證…
  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9條 …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得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政…
  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0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本條例應交付管理機關之財產,處分相對人未於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者,由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一、繳納因該財產而生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二、因公用需要而協議價購、徵收或區段徵收所為之移轉。三、依行政執行命令所為之移轉。四、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
  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2條 …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
  9.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9條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1條 …、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四、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五、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六、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七、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九、實物配給及同仁福利事…
  11.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1條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總額,應就據以發生之本金債權分筆計算。
  1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9條 …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13.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34-1條 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14.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2條 …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15.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5條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
  16.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5-2條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
  1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9條 …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
  1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22-1條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
  1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22-2條 …條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三十日內依照執行名義自動履行或將金錢支付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錢,列有預算項目而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適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逕向該管公庫執行之。
  2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1條 …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
  2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3條 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2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40條 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23. 司法提存法 第4條 …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24. 司法提存法 第6條 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25. 司法提存法 第7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26. 司法提存法 第9條 …辨別之事項。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四、提存之原因事實。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
  27. 司法提存法 第14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28.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96條 …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
  29.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97條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3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6條 …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七、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八、其他適當之措施。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情形,應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請債權人、債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會談時,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