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7條 法規:提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