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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4條 …床進出之適當空間。前項櫃台及進出動線應有明顯之引導標示。指定醫院對特別門診病患,應提供必要之溝通輔助。
  2. 行政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5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併同年度督導考核或不定期對指定醫院之特別門診實施品質查核;指定醫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6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前項醫院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者為限。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4.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2條 醫院施行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以下簡稱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前,應將下列相關文件、資料,提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倫會)進行第一次審查:一、交換捐贈者及待移植者參與活腎交換移植同意書。二、交換捐…
  5.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3條 活腎交換移植手術經醫倫會審查通過者,醫院應將審查通過之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傳輸至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專責機構(以下簡稱專責機構)建置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進行配對。
  6.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4條 經前條登錄系統交換配對符合者,專責機構應通知醫院。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將配對符合之文件、資料、醫學評估報告及影像報告檔案,送交專責機構,並由專責機構分別提供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以下簡稱施術醫院),經該施術醫院評估配對…
  7.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5條 醫倫會依前條第二項審查通過者,施術醫院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及下列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一、第一次及第二次醫倫會審查結果。二、登錄系統移植配對結果文件、資料。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前項…
  8.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8條 …機關或專責機構許可進行本辦法之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後,應通知施術醫院;醫師於手術施行前,應依醫療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經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於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施行前,得以書面撤回前項同意,並由醫院記錄於…
  9.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9條 施術醫院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應先共同訂定日期及時間,並同時施行手術。
  10.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2條 …並於災害發生時協助之。區域應變中心應定期聯繫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狀況,以建置及更新區域內緊急醫療救護資訊資料庫。
  11.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6條 …助之情事,立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四、通知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進行災害之緊急醫療應變準備措施。五、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至災害現場、指定場所或指定醫療機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工作。六、其…
  12.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一、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二、經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
  13.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8條 …醫療救護之諮詢。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
  14.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9條 …源,進行應變工作。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揮區域內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大量緊急傷病患。八、其他有關區域緊急醫療災害應變事項。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調度、指揮之啟動要件、指揮體系架構、應變程序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
  15.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0條 …審查: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16.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醫院緊急醫療業務及協助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納入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17.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9條 …輻射物質污染之病人後,應依其情況,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去汙處理。醫院收治前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於一定傳染病,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採行必要措施;其一定傳染…
  1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6條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
  1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
  2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
  2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9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六、其…
  22.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0條 …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23.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2條 …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
  24.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3條 …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25.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4條 …改善為止:一、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急救責任醫院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26.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5條 …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27.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能嚴重異常之傷病。二、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三、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四、重大傷病患:指傷害或疾病狀況具生命威脅之危險,需專…
  2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之定期消毒,每月應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醫院收治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一定傳染病或疑似一定傳染病之病人,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結果及應採行之必要措施,通知…
  2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設有急診科之醫院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
  3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急救責任醫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之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得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線上醫療指導。前項線上指導之內容,專責醫師及救護人員應分別製作紀錄,並依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