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7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