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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關管制法規之蒐集及研擬。二、核子原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之審查及管制。三、核子原料生產及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四、核子燃料持有、使用、輸入、…
  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5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前項之運作,應製作完整之料帳紀錄,妥善保存,定期報送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之運作過程中,主管機關得…
  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5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項運作過程中之管制及相關處分事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條 …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十三、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十四、設施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