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3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5 頁
  1.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4條 為維護列管軍品安全,申請廠商對於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備)處所,有下列情形者,得向國防部申請協助執行安全維護:一、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及維修,具機敏性質或屬關鍵技術或相關設施。二、申請廠商自行執行安全…
  2.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應填具安全維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符合申請事由之佐證文件及資料。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或申請書記載未完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
  3.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7條 …實地訪查,或不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條件者,國防部得不同意其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
  4.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8條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經國防部審查同意後,申請廠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申請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如下:一、派遣人員之基本雜費、住宿費及交通費。二、派遣人員巡邏之交通工具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三、…
  5.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2條 …安全管制措施,實施查驗評核。二、下游供應廠商:指為得標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製造或供應該列管軍品主要次系統或關鍵模組之分包或協力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三、陸資廠商: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投資人、…
  6.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國防部應對參與列管軍品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實施安全查核;其對象及時機如下:一、申請認證查核: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廠商)應於完成級別評鑑後三個月內辦理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核發該國…
  7.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國防事務人員,包含廠商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執行該列管軍品事務有關人員,其前科紀錄、國籍及廠商資金來源之身分背景,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人員安全查核基準。二、設施(備)查核:執行國防事務主營業所或其分支、廠房、辦公室等處…
  8.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申請認證查核程序如下:一、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於接獲國防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填具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如附表四),並檢附列冊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非陸資廠商及安全查核切結書(如附…
  9.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7條 …其未改正者,合格廠商應終止與該下游供應廠商有關該得標項目列管軍品主要次系統或關鍵模組之供應、製造或分包、協力契約;未終止契約者,視為合格廠商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10.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查核書面資料,應主動檢附變更資料通知國防部。合格廠商得標列管軍品購案時,應向政戰局通報下游供應廠商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非陸資廠商及安全查核切結書供查核;列管軍品購案履約期間,合格廠商每年應定期彙整下游供應廠商營運異…
  11.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11條 列管軍品涉密級以上資訊之案件,申購單位應於採購作業階段,將國防部保密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書。
  12. 行政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8條 …武器裝備、整體後勤支援與戰備補給品之存量及妥善率。二、高科技軍品之獲得、技轉與輸出管制等內容與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三、重要軍事設施建造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訊。
  13. 行政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15條 …關鍵設備、技術資訊、生產能力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三、重要軍品之測試或評估分析報告。
  14. 行政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3條 …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或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但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案件,…
  15. 行政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6條 …稅條件審核決定。依第三條規定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申請免稅案件,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應備具進口物品清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及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
  16. 行政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7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應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並應註明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前項軍品於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與原申請進口不符者,應送請進口地海關處理。
  17. 行政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8條 …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採購契約書上應載明得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得標價格應不含免徵之進口稅款。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18.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條 …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一、軍品及軍用器材。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19.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6條 …、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與國防部簽有生產軍品合約之臺灣地區產業者,於前項技術引進計畫書中應載明如何執行安全保密之各項措施。第一項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及相關文件,由投審會另定之。
  20.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6條 鐵路軍事運輸以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其裝備以內之軍品為限。前項軍品由交通部、國防部按其種類、性質及名稱會同擬訂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呈報行政院核定。
  21.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9條 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軍品之運輸,應由軍事運輸機關填發車照及運照。車照及運照應載明之事項如左:一、車照:(一)部隊番號或代字。(二)部隊種類及人數。(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四)起訖車站名稱。(五)啟運日期及時間…
  22.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3條 …因緊急軍事運輸調集不及或不足時,得以適宜車輛代替之。二、運送軍品,按其種類及性質,撥配適宜裝載之貨車。
  23.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4條 …事運輸專用列車,軍事運輸機關應指派隨車運輸指揮官。保密及貴重軍品或依鐵路主管機關規定需派押運人者,應派人隨車押運。
  24.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5條 鐵路軍事運輸之軍品不滿一車者,如非緊急狀況,不得使用一車。但危險品之運輸,另依鐵路危險品運輸辦法辦理。
  25.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6條 …到達目的站後,應於規定時間內騰空,不得拖延滯留。鐵路軍事運輸軍品之裝卸,由軍方自理者,應於鐵路主管機關所訂貨物裝卸時限內,裝卸完畢。不依照前二項規定者,應按鐵路主管機關規定,核收車輛滯留費。
  26.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條 …押運之敵俘。(五)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骨灰、屍體。二、軍品(一)由部隊直接使用而在託運時產權已屬部隊所有,並以部隊為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之物品。(二)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所定之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所列各項之軍品。鐵路…
  27.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8條 鐵路運輸軍品,分整車與零擔兩種,一批一批軍品必須一車裝載者,按整車辦理,不滿一車者按零擔辦理。但零擔軍品之種類、包裝、體積、重量及長度,均應符合鐵路之規定。
  28.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9條 作為一批託運之軍品,其託運單位,接收單位、起運站、到達站、託運時刻、辦理種別、付費方法、及其他運送條件,均應相同。軍品之種類及數量,均應符合鐵路之規定。
  29.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0條 託運軍品,託運單位應在鐵路託運申請書上詳填託運與接收單位名稱、番號、地址或信箱號碼,裝卸側線、品名、包裝、件數、長度及重量,並加蓋託運單位之印信。託運體積寬大之物品時,應將其體積圖,事先持向鐵路洽辦。
  30.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4條 …鐵路軍事運輸所用客車,到達目的站後,應即下車,不得拖延滯留。軍品裝卸車,由託運或接收單位自理,並應在鐵路規定裝卸時間內裝卸完畢。如未在鐵路規定時間內裝卸完畢時,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貨物囤存費。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