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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9 頁-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期貨結算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免適用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期貨結算機構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發行人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或期貨業,於計算第一項第七款之資產時,得免將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項目計入。發行人屬保險業,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條 …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證券業者。發起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6條 …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8條 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並按其種類依左列規定先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承諾:一、證券自營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二…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2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之業務種類,依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標準併計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3條 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證券業務者,其申請兼營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4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除期貨商、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經本會基於政策考量專案許可或本標準發布前已許可兼營者外,以兼營下列各款之一為限:一、有價證券之承銷。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5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按兼營種類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不足指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辦理增資,始得申請兼營。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者外…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1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且無同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事。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為警告之處分。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2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二、經營證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經理人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8-2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其…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2條 …業電腦連線之承諾。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在其分支機構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劃書:如…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1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8條 …置分支機構,應具備左列條件:一、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二、最近二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之處分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係指從事證券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有左列條件…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條 …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除期貨商外之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在中華民…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條件: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8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9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三、…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0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增加業務種類登記,並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類許可證照:一、增加業務種類公司執照影本。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三、…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0-1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如僅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具第二款之書件;於依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三款之書件。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1條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1-1條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者準用之。但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免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3條 …業、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及其他銀行服務事業。三、證券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