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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試場規則 第16條 …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五、考試時…
  2. 考試試場規則 第17條 …試結束後繼續作答。四、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停留於試場內,或未經同意擅自再進入試場,經制止仍不聽從。五、違反第八條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
  3. 考試試場規則 第18條 …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一、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4. 考試試場規則 第21條 …告知應考人。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