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口」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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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艙口樑為通道,並不得藉調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條 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2條 進出艙口之梯,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梯為踏條者,二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三公分,梯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梯後空間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並設置穩固之把手。二、梯為踏板者,踏板深度不得小於十一點五公分,寬度不…
  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
  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9條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置。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上者,船方應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
  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0條 進行與艙口有關作業前,船方應將艙口樑及艙口蓋板適度移去,或妥為固定安置,以避免其移位。
  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1條 船方應依艙口蓋板之大小及重量,配以相稱之把手,以利蓋板之移動或更換。但貨艙或艙蓋結構特殊無須把手者,不在此限。
  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2條 船方應於艙口樑配備適當之掛鈎、拉索或絞轆,以利移動或更換艙口樑。
  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艙口蓋板及艙口樑不能互相通用者,船方應標明其所屬甲板、艙口編號及所在位置,以利識別。
  1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4條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1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5條 船方應於艙口緣圍設置堅固之插口,以供安裝金屬製之艙口樑或艙口蓋板。但船舶具有取代插口之功能設計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1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貨艙內部貨物之捲升作業時,對於在艙口正下方以外之貨物,應將貨物移至正下方後,方得使勞工從事作業。
  1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3條 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下列場所: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
  1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0條 貨艙作業空間因艙口方孔之限制,除從事解除或連結吊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利用索鈎鈎住捆紮於棉花、羊毛、軟木、麻袋或其他類似貨物捆包之打包帶、箍帶、繩索或緊固件上。圓桶貨物及其掛鈎之構造或狀況不安全者,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該貨桶…
  1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1條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
  1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3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1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業場所,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械,以避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蓋板全開,並已充分通風換氣,且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