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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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3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
  2.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4條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
  3.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
  4.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7條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本院所屬二級機關核定。
  5.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8條 各機關(構)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6.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7.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3條 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
  8.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4條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
  9.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
  10.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8條 各機關應於聘僱契約書中載明聘僱人員之給假依本辦法辦理。
  11.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7條 …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約僱之人員(以下簡稱原機關聘僱人員),其聘僱契約尚未期滿且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於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職,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其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為計算標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