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2條 法規: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通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聘僱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