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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74-1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抵押權、典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者,除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外,並得於申請時,請求徵收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左列情形者,得由地政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
  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78-1條 …收私有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地地價、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公共設施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扣除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收入之餘額。前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
  3.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0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註銷耕地租約者,如承租人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承租人向法院訴請出租人給付。
  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7條 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之期間,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協議終止租約者,自達成協議之次日起算。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終止租約者,自核定終止租約送達之次日起算。三、依本條…
  5.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8條 …公告土地現值。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終止租約之公有出租耕地,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6.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4條 …料,確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得予標售之土地;記明有無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應納稅賦,並備齊土地登記圖籍資料、位置略圖等。三、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並記錄土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農…
  7.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7條 …二、土地標示及面積。三、土地使用情形。四、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六、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七、受理投標期限。八、得參加投標之對象。九、開標日期及地點。十、價款繳納…
  8.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六…
  9.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20條 …記簿所載土地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10.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7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
  11.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47條 …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曬圖、都市計畫圖、耕地租約資料時,有關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免收閱覽費;申請發給土地登記、地籍圖及地價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
  12.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耕地,指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
  13.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4條 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除第五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迄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前項承租人於公告放領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換約承租…
  14.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5條 …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由該土地管理機關與其承租人終止租約,並依規定與合作農場場員、農業團體會員重新訂立租約後放領與本辦法發布時使用該土地之合作農場場員農民、農業團體會員農民。…
  15.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前,應先依下列程序辦理先期作業: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清查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有租賃關係迄今仍出租之國有耕地,造具清冊,送交第二條規定之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檢討評估,就符合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
  16.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
  17.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項,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一、現使用人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二、耕地現供農業使用。三、承租耕地界址無糾紛。四、耕地承租權無糾紛。前項調查結果,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造…
  18.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6條 承領之耕地,於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後,其不能使用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准予減免其應繳之地價。前項免繳地…
  19.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2條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領,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之規定辦理。
  20.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耕地之放領,得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1.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條 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22.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條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
  23.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
  24.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4條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25.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5條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26.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7.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1條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28.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3條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
  29.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
  30.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6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