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 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5條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