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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4 頁-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82條 …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四、重劃費用:指土地改良物或墳墓…
-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客戶、產品及服務之性質,是否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及價金支付管道等風險因素製作。
-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自來水、電信、電力、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協調結果應由重劃區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1條 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等設備之管道間採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應予以分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0-4條 燃氣設備之排氣管及供排氣管貫穿風道管道間,或有延燒之虞之外牆時,其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排氣管及供排氣管之材料除應符合本編第八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防火時效以上之性能。二、貫穿位置應防火填塞,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1-2條 …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排氣筒或煙囪之頂端開放在燃氣設備排氣管道間內時,排氣筒或煙囪在排氣管道間內昇管二公尺以上,或設有逆風檔可有效防止逆流者,該排氣筒或煙囪視同開放至外氣。二、煙囪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或其他因溫度上昇而影…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2條 …礙防火閘板之正常作用。六、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七、除垂直風管外,風管應設有清除內部灰塵或易燃物質之清掃孔,清掃孔間距以六公尺為度。八、空氣全部經過噴水或過濾設備再進入送風管者,該送風管得免設前款規…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4條 …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二、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三、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一)垂直風管在管道間上之直接送風口及排風口,或此垂直風管貫穿樓地板後之直接送回風口。(二)支管貫穿管道間與垂直主…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5條 …置室外,如必需設置室內時,應符合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加設管道間。五、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六、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並設與管身相同材料製造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10條 …衡錘之導軌。四、昇降機道內應有適當通風,且不得與昇降機無關之管道兼用。五、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邊緣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六、昇降機應設有停電復歸就近樓層之裝置。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於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其設施等營建相關公共建設,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四、標準部:…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共同管道工程應辦理下列調查:一、地形調查。二、地質調查。三、地下水調查。四、土地使用調查。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六、道路交通量調查。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共同管道線形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面線形與道路線形一致,並得視道路狀況、地下埋設物狀況及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作調整。二、縱向坡度配合道路坡度,除特殊部外,不得小於千分之二。三、線形曲線部分,不得超過其收容管線之最大之…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6條 共同管道外壁距離私有地界不得小於一公尺。但因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做必要之調整。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辦理共同管道工程結構設計時,應分析及計算下列情況:一、軟弱地盤沉陷之影響。二、地下水引致上浮力之影響。三、地震之影響。四、地盤液化之影響。五、對鄰近結構物之影響。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入口及通風口得留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中央分隔帶。但不得影響行人及行車安全。二、自然通風口及強制通風口採交互配置。三、自然通風口兼作出入口使用時,其入口應採通風效果良好之格柵板,並依實際…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共同管道應於縱向低窪處留設集水井,並配置格柵蓋及抽水設備。集水井應具備分離沈砂及沈泥之功能。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共同管道覆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承受設計載重及吊起之應力。二、有相當之重量並使人不易開啟。三、配合人行道坡度排水,與人行道舖面間應具水密性,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四、配合人行道景觀進行美化。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共同管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防火:電纜被覆具耐燃功能或使用防火材料包裹,管道中依實際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留設防火區隔。二、防爆:管道內之設施具防爆功能。三、防破壞:管道之開口處設置阻隔設施;出入口樓梯及通風口下方設置截…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設備:一、通風設備。二、照明設備。三、給水設備。四、受配電設備。五、消防設備。六、有害氣體偵測設備。七、警報設備。八、標誌。九、監控管理中心。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7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公告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得依實際情況分段公告之,並應以文字或圖表…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共同管道系統公告後,申請計畫性挖掘該系統內之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討計畫:一、未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網路檢討。二、已規劃納入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