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設備:一、通風設備。二、照明設備。三、給水設備。四、受配電設備。五、消防設備。六、有害氣體偵測設備。七、警報設備。八、標誌。九、監控管理中心。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