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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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1條 …圍為生活重建者,應置下列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三…
  2.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2條 …圍為生活照顧者,應置下列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五十。(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三、護…
  3.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宿式服務機構,未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得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生活服務員至少應各置一人,並得以兼任方式進用;置教保員或訓練員者,亦同。
  4.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三、…
  5.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照顧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五十。(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三、教保…
  6.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
  7.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專任,至少三人(得包括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者),並優先進用社會工作師。二、心理輔導人員:至少一人,得以特約方式進用。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8.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勞…
  9.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三、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包括六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四、建立內部及外部督導機制,定期召開…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2條 …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五款專業團隊,得視個案狀況,遴聘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或其他必要之專業人員組成;其資格條件,依相關專業法規辦理。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6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4條 …(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1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
  1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1條 …問或身體檢查。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1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1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療育專業人員。四、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前項第三款所稱療育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老師、職能治療師、…
  1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條 …工作人員:一、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二、社會工作人員。三、心理輔導人員。四、醫師或護理人員。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人…
  2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2條 安置兒童及少年,每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6條 …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一、心理輔導人員。二、社會工作人員。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9條 …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二、心理輔導人員。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前項第一款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
  23. 行政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3條 …行評估;依評估結果提供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前項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及主要照顧人員共同執行,提供兒童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24. 行政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5條 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執行第三條第一項計畫內容,應製作服務紀錄,並建立檔案,至少保存七年。前項紀錄及檔案,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登錄或上傳至指定之系統。
  25.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8條 …配置下列工作人員:一、護理人員:負責辦理護理業務及紀錄。二、社會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社會工作業務。三、照顧服務員:負責老人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前項人員之資格,應依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相關規…
  26.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11條 …二)每照顧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二、社會工作人員:每照顧一百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但四十九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三、照顧…
  27.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16條 …二)每照顧二十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二、社會工作人員:每照顧一百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但四十九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三、照顧…
  28.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18條 …二)每照顧二十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二、社會工作人員: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三、照顧服務員:(一)隨時保持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二)日間每…
  29.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24條 …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老人之養護型床位應配置護理人力合併計算。二、社會工作人員:每照顧一百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但四十九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三、照顧…
  30.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27條 …作人員,規定如下: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二、社會工作人員:每照顧八十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八十人者,以八十人計。但四十九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三、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