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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6條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四、曾為該事件之證人、鑑定人。五、…
  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0條 …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三、當事人不適格。四、曾依本條例申請調處而不成立。五、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6條 …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雙方不能同意者,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爭議處理機構認為仍有調處成立之可能者,得另…
  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7條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8條 …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1條 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調處事由。四、調…
  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
  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1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本會決議前之…
  1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0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
  1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21條 …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調處書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送達當事人;其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調處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
  13. 行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5條 …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
  14. 行政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5條 …內敘明理由;作成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核定結果為合格之通知時,應將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15. 行政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7條 …育署作成前項廢止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廢止處分,應由體育署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16.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條 …案,非屬依仲裁法作成之仲裁。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事項,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本辦法向體育仲裁機構申請體育仲裁。體育仲裁之效力,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17.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7條 …之日起十日內選定體育仲裁人組成之,以選定三名為原則,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僅選定一名。體育仲裁庭由三名組成時,至少應有法律專業及體育專業之體育仲裁人各一名。
  18.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8條 …名冊內選定之。體育仲裁機構選定體育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體育仲裁人。
  19.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0條 對於體育仲裁機構選定之體育仲裁人,除依本辦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20.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1條 …秘密。體育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體育仲裁機構及當事人: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二、體育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三、體育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
  21.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2條 當事人請求體育仲裁人迴避者,應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體育仲裁機構提出,體育仲裁機構應於接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徵詢他方當事人及體育仲裁人之意見後作成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得聲明不服。雙方當事人請求體育仲裁…
  22.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5條 …庭於受選任之日起十日內,決定體育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三個月內作成體育仲裁判斷書。體育仲裁庭逾前項期間未作成體育仲裁判斷書者,當事人得逕行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限制;體育仲裁程序…
  23.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6條 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7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25.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0條 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者,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而仍進行體育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異議,無停止體育仲裁程序之效力。
  26.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1條 …體育仲裁庭認體育仲裁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於十日內作成體育仲裁判斷書。體育仲裁庭於宣告詢問終結後,作成體育仲裁判斷書前,如有必要得再排定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為陳述或說明。體育仲裁判…
  27.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2條 當事人不服體育仲裁機構所作成之體育仲裁判斷者,應於體育仲裁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體育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體育仲裁判斷須…
  28.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4條 體育仲裁庭於作成體育仲裁判斷前,得勸導雙方當事人試行和解;和解成立者,體育仲裁庭應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書,體育仲裁庭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體育仲裁機構及本部備查,體育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29.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8條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前申請撤回體育仲裁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納體育仲裁費用之全額。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後,第一次詢問期日前,申請撤回者,得請求退還扣除應繳納體育仲裁費用半數後之餘額。
  30.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2條 …委員會議決議之。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