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8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28條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前申請撤回體育仲裁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納體育仲裁費用之全額。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後,第一次詢問期日前,申請撤回者,得請求退還扣除應繳納體育仲裁費用半數後之餘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