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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2條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開放試驗(即田間試驗)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5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三…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製造業於同一場所兼營環境用藥販賣業,其設…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廠區及製造場所之衛生及管理。二、製造流程之監督。三、製造環境用藥時,應在現場執行督導工作。四、環境用藥原體、半成品及成品管理之監督。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環境用藥販賣營運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護之管理。二、提供環境用藥使用注意事項之諮詢管道。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四、發生污染環境、危…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全防護設備維護、管理之監督。二、製作病媒防治施作計畫書。三、環境用藥稀釋、使用之管理。四、執行病媒防治業務時,應在施藥現場執行督導工作。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六、發生污染環…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檢具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環境用藥製造業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依前條第一…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於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場所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且該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專職工作。前項所稱專職工作,指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用藥…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機關查獲一年內三次以上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再繼續設置為該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之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取得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為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再訓練。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所設置之專業技術…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令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監督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務,且不得有前條所定之行為。二、依第十條規定,監督專業技術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處罰:一、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執行代…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條 為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維護人體健康,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二、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三、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四、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人員之訓練…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四、轄內…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7條 本法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