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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指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及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
  2.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指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
  3.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4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五、檢驗作業計畫:(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
  4.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5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指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及複訓等業務(以下簡稱訓練業務)之專業機構。前項專業機構應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校院。
  5.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6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6.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7條 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7.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8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專業機構名稱。二、代表人。三、有效期限。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8.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9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開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一、訓練業務計畫書:(一)辦理訓練之課程計畫及時數。(二)辦理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三)聘請之講師人員名冊、學、經歷…
  9.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0條 …一、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員。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或普通考…
  10.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1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終結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訓練業務執行報告書。二、訓練收支決算書。
  11.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2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訓練執行成果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
  12.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不得拒絕。
  13.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4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5條 申請並獲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15.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6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違反法令之行為。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四、辦理認可或訓練業務有不實之情事。五、所辦理之認可或訓練業務與經認可實施計畫書內…
  16.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7條 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17.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8條 申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認可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18.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2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取得使用執照及工廠登記證之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二、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
  20.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21.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6條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文件字號。二、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居(住)所。四、製造種類。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22.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8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許可文件。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四、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五、變更事項證明文件。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
  23.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10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許可文件,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24.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三公尺以上。(二)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五公尺以上。七、爆竹煙火工業、實業用爆炸物工廠: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容量在二萬五千公秉以上者:六十公尺以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另訂定前項安全距離…
  25.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4條 爆竹煙火工廠核准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配合定期申報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產製與使用數量及流向,並備齊申報之相關資料,且不得提供未登記爆竹煙火製造工廠使用」之負擔。
  26.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3條 …工作。但臨時性搬運或使用引火性液體之工作,不在此限。三、處理爆竹煙火類物品或其他易燃性物品之工作。四、從事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五、從事導線之銜接,其線間電壓或線…
  2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
  28.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條 …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
  29.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3-1條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30.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爆竹煙火工廠,係指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係指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