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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條 …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三、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四、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五、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4條 …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以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其放流口應設置於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之注入點;以共同排放管線排放廢(污)水者,應分別於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環境外至共同排…
  3.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4條 …護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五)同一排水路沿河身計其長度十公里或累積長度二十公里以上。但已完成之排水路,其長度不納入累積。(六)河堤工程,沿河身計其長度十公里以上,或同一主、支流河川之河堤長度累積二…
  4.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5條 …)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三)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下列情形:一、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二、屬其他開發行為…
  5. 行政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2條 …或漂流物之移除。(三)土石不運離河川並置於不影響水流處之疏導水路,以避免洪水阻塞不通或沖擊村落等情形之措施。四、搶修:指各級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所辦理之下列各項措施:(一)對局部遭受損害之公共設施,於非全面之…
  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條 …之費用,由經營者負擔。經營者對禁制區內之土地,除公路、鐵路、水路外,應取得使用權。禁制區內,禁止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維護或保安無關之人員居住及影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活動。核子反應器設施選擇廠址時,其地點除低密度人口區…
  7.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條 …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適用於重大水路事故調查。
  8.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水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水路事故。二、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具動力之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但下列船舶不適…
  9.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得邀請事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舶設計者、船舶製造者、船舶入級之船級協會或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人員組成團隊,參…
  10.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營運人、船長或小船駕駛、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11.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水路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
  12.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9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政部、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及農業部,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
  13.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0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於不影響法定職務情形下,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船舶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運安會得協請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各…
  14.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資料完整。
  15.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3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發生二次延伸災害,專案調查小組得要求經濟部、交通部及國防部提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標示資料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圖表。
  16.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4條 …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構)與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水路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二、發生二次災害。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四、環境污染。五、港區或航道無法運作。
  17.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報實質利害關係國。
  18.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有關機關(構)。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19.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8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授權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獲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得從事下列工作:一、探查現場。二、檢視船舶殘骸。三、獲取證詞及提出訪談證人之問題。四、檢視相關證據。五、獲取相關文件影本…
  20.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9條 …速將船舶、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重大水路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21.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3條 本國籍船舶發生之重大水路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安全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為改善水路安全,運安會…
  2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貨車、拖車或鐵路車廂。每一拖車或車廂應視為一獨立車輛。(二)水路運送時之任何船舶,或船舶之任何貨艙、隔艙或指定甲板範圍。指定甲板範圍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載運車輛船舶或渡船之車輛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質之區域。(三)空…
  2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7條 …與附表十五所列第二類之2.1項危險物裝於同一運送工具。二、以水路運送者,與附表十五所列第二類之2.2、2.3和第五類之5.1項危險物,應有效隔離使其於發生意外時不致發生危險反應;置於同一貨艙或隔艙內或甲板上時,需相隔三公…
  2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核子設施經營人,對禁建區內土地,除公路、鐵路、水路外,應在核子設施預定使用期間內,依法取得使用權。核子事故發生時,對於通過禁建區之公路、鐵路或水路得隨時封鎖,以便專供處理核子事故及疏散之用外,並應立即通知當地治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