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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4條 …內灌溉用水量,應以作物、土壤、氣象、灌溉方式等條件而定,其給水路之設計流量應以尖峰用水為準。
  2.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5條 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
  3.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6條 排水幹線應設於重劃區內最低處,並應能兼顧地表及地下排水。排水路採用具涵養水資源及維護原有重劃區生態之工法,避免於渠底採混凝土打底等硬體鋪面。
  4.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7條 跨越給水或排水路之耕作版橋,其寬度以四公尺及相鄰耕地坵塊得共用一座版橋為原則。
  5.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4條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
  6.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6條 …、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
  7.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1條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
  8.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2條 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
  9.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4條 重劃區內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定之。
  10.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21條 …依據。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
  11.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37條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
  12.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38條 農地重劃完成後,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每年應檢查一次以上,並管理、維護之。重劃區內之耕地使用人對其耕地坵塊所鄰接之農路、水路,有維護之義務,發現遭受毀損時,並應即時通知管理機構。
  13.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40條 …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
  14. 行政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9條 第七條、第八條所稱之禁運,包括禁止水路、陸路及空中之直接運輸或轉運,此種轉運,包括經中立國之水路、陸路及空中之轉運。
  15.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8條 引水壩(堰)及防潮堰應設必要之排砂門、魚道、流水路、船塢等附屬設備。
  16.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8條 送水方式以使用壓力水路為原則。
  17.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6條 導水渠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三、應考慮附近人行…
  18.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60條 …及排出口之規定如下:一、排泥管應裝設在管線之低處而有適當之排水路或河川附近。二、接納排水之水路為下水道等有污染可能時,排泥管不得直接與之連接。三、接納排水之河川或排水路面高於管底時,排泥管與排出口之間應視需要附設排泥窨井…
  19.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公尺以上。(二)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三)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
  2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8條 …工程開發利用之協調、推動及監督。六、農地重劃完成地區設施、農水路興辦及改善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七、農業生產環境改善計畫工程與品質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八、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復建工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九、…
  21. 行政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織辦理下列各款事項:一、灌溉用水分配。二、農田水利設施之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三、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四、有助於提升灌溉用水效率事項。五、其他灌溉管理組織指示辦理事項。
  22.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12條 …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一、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二、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四、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
  23. 行政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3條 …性地點。四、重要水利用點。五、重要污染源流入點。六、河川、排水路出海口。七、其他依水質管理需求指定之地點。前項監測站設置得依採樣安全性及可行性,作適度調整。第一項第六款得設於最接近出海口之橋樑或人工設施上。
  24. 行政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4條 …庫、湖潭:葉綠素a、透明度及總磷,每季監測一次。三、河川、排水路出海口:河川、排水路出海口距離二公里內有養殖區者,於該出海口污染濃度較高之季節時段,調查水質重金屬項目,未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附表二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
  25.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行政院為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26.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任期為二年,不受第三項任期之限制。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本會委員有…
  27.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一、航空調查組。二、鐵道調查組。三、水路調查組。四、公路調查組。五、運輸工程組。六、運輸安全組。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
  28.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水路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二、重大水路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三、重大水路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四、重大水路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29.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1條 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30.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條 …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