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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6 頁- 行政水利法 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劃一水權登記程式,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
- 行政水利法 第47-1條 …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
- 行政水利法 第50條 興辦水利事業,有妨害其他水權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建造物,或採用其他補救辦法。
- 行政水利法 第53條 …為統籌管理運用水資源,得由各該標的用水人,推舉總代表人,辦理水權總登記。其由主管機關興辦者,以該水利事業之管理機關為水權登記總代表人。
- 行政水利法 第55條 …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 行政水利法 第84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一、水權費。二、河工費。三、防洪受益費。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 行政水利法 第85條 水權費之徵收,農業工業用水以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水力用水以每秒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水利法 第90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
- 行政水利法 第97條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 行政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順序相同,係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同時取得,係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於水權取得登記時主管機關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
- 行政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3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之方式,先由水權人相互協議;協議成立者,應由水權人聯名將協議結果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 行政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4條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記錄取用水量,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時為止。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所稱水權人,指取得水權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機關(構)、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關審核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水利事業因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而發生權利主體異動時,原取得之水權,應視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之目的及內容,依本法分別為移轉、變更或消滅之登記。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額定用水量,指水權狀內記載之引用水量。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主管機關審核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定水文測驗結果,其水源尚有剩餘水量時,得核發臨時使用權。申請水權之水源,其通常保持之水量不足以供給申請人事業所必需者,經申請人變更申請後,得依前項規定核發臨時使用權。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為臨時用水之申請時,其申請人資格、申請書格式及申請程序,準用水權登記申請之規定。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令原水權人改善其取用水方法或設備者或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重行劃定用水量者,得限期令水權人為水權變更登記,水權人屆期未申請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定公告,並註銷原水權狀及換發水權狀。前項限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之繼承或全部、部分之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名、名稱或其代表人之更改,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原記載內容之更改。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水口位於平均低潮位以下引取海水者,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前項所稱平均低潮位,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最新公布之潮汐觀測資料年報中距離取水口最近潮位站之年平均低潮位。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或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臨時用水登記,以單一引水地點,單一用水標的為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時,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通知其補正:一、申請書內容填註不明。二、證明文件不完備。三、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而未附委任書。四、其他不合法令規定之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九條水權或本法第四十四條臨時用水登記之申請,其申請之先後順序,按主管機關實際收受登記申請書之年、月、日、時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請,應依申請先後為處理之順序。其先經依法登記確定者,為先取得水權或臨時使用權。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所定之水權年限如下: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三年至五年。二、農業用水:三年至五年。三、水力用水:五年至二十年,且不得逾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四、工業用水:三年至五年。但依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