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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三、建造物種類及目的。四、對水庫安全之影響評估。五、地質與土地所有及使用權屬。六、經水土保持法規審查通過或免審查之證明文件。七、建造單位、方法及期程,並標示施工運輸路線。八、污水、廢土或廢…
  2.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3.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事項及應提送申請書內容,由該水庫管理機關(構)依其水庫興辦目的及運用性質之不同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4.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使用者。五、經許可使用後,申請資格喪失者。六、使用不當致影響水庫營運或安全,經勸導或取締無效者。七、為蓄水範圍設施整治、管理、公共使用或其他防救緊急危險之必要者。八、該許可使用範圍劃出蓄水範圍者。九、其他有違反水利法、妨…
  5.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用途及增加使用範圍。前項為從來之使用,管理機關(構)認有影響水庫安全或污染水源、水質之虞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制其使用。但應補償其損失。
  6.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
  7. 行政水利法 第18-1條 多目標水庫用水標的之順序,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定之。但各標的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8. 行政水利法 第54-1條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9. 行政水利法 第54-2條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水利法 第65-1條 洪水期間,有閘門之水庫洩洪前,水庫管理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11. 行政水利法 第69-1條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12. 行政水利法 第89-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三、相關人才培訓。四、辦理回饋措施。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
  13. 行政水利法 第91-2條 …、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八十條或第八十一條規定。二、堰壩及水庫蓄水範圍內,有關使用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五十四條之二所定之辦法。三、海堤區域內,有關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
  14. 行政水利法 第93-3條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
  15.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
  16. 行政水利法 第95-1條 …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
  17. 行政水利法 第95-2條 …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
  18. 行政水利法 第97-1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
  19.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農田及魚塭受災救助。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救助民眾受災時生活,仍得視情形比照或另行訂定標準予以救助。
  20.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
  21.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2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所稱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2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水庫之蓄水利用、防洪操作、緊急運轉措施及其作業方法,由水庫興辦人或管理人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24.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設有洩洪閘門之水庫,於洪水期間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但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得依前條防洪操作及緊急運轉措施辦理。前項放水流量…
  25.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2條 …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七、安全監測系統布置與監測紀錄。八、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九、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十、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十一、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前項第五款設計分析資料包括水理分析、穩…
  26.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他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評估必要並公告者,亦同。前項經公告為水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規模及災害潛勢分為三級,其分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27.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1條 …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評估。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於一級水庫為五年,二、三級水庫及蓄水或引水建造物為八年,但得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之。
  28.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5條 …全複核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使用或蓄水。水庫、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建造物,興辦人提報複核報告時,應一併提出水位提升計畫,包括蓄水之準備工作、分階段執行方式及緊急應變措施等。興辦人因部分完工之建造物有先…
  29.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7條 水庫辦理特別評估後擬提升水位時,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0. 行政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政府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參加。淹水潛勢圖之範圍涉及水庫時,製作機關並得邀請轄管之水庫管理機關(構)參加。第一項自主審查項目,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包含基本資料蒐集、分析模式建構、檢定驗證方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