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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8條 機場公司得對國賓及貴賓予以禮遇;其禮遇之種類、申請資格、申請程序、作業、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9條 機場公司應依災害防救法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園區內發生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園區內公民營機構應…
  3.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0條 機場公司應定期將營運之表報,報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1條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5.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4條 外國人士進入園區從事商務活動,得經園區事業代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簽證機關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園區事業對於依前項規定代為申請入國之外國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6.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9條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7.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0條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
  8.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3條 前二條規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9.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4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簽署有關航空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0.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5條 本條例適用之國際機場,由行政院定之。
  11.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並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簽訂契約之公民營事業。
  13.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業務範圍,包括在機場專用區內從事客運、貨運、物流、商務、旅館、金融保險、會展、零售、休閒娛樂、資訊與通訊傳播、醫療保健、物業管理服務、航空相關產業事務及其他提供機場支援設施或服務。
  14.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者,應檢附營運計畫書及下列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一、本國公司: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外國公司:附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但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得以該分公司之認許證明文件為之。三…
  15.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交通部得派員檢查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營運狀況及設備運用、變動情形。機場專用區事業應配合提供營運、財務、帳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16.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經營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機場公司核轉交通部核准。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組織、名稱或其他依法登記事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機場公司備查。
  17.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7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取得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運許可。
  18.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歇業、停業或放棄營運許可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機場公司提出,並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營運許可。
  19.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9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填具之書表,由機場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20.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行後,依該規定申請並經自由…
  22.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10條 …起二十日內出境,應請該等旅客於出境前再行洽辦特約市區退稅或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二、依據退稅明細申請表所載之應退稅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註「旅客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
  23.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11條 …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外籍旅客如選擇出境時於機場、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特定營業人應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24.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14條 …授權代辦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處領得退稅款者外,出境時得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其於購物後首次出境時未提出申請或已提出申請未經核定退稅者,不得於事後申請退還。外籍旅客依前項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還…
  25.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28條 …可證入境之外籍旅客,不適用本辦法現場小額退稅之規定,且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出境,始得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26. 行政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13條 …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27. 行政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17條 …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28. 行政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可之文件上註明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港口或機場之海關或聯檢單位為業務需要而逕予開啟貨櫃者,船務或航空公司應提具經海關或聯檢單位證明之貨櫃封條異動紀錄,憑以核對貨櫃號碼及加封封條號碼。
  29. 行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3條 …體優先使用、入出國(境)管制、居家檢疫、國際組織聯繫與合作、機場與港口管制、運輸工具徵用、公共環境清消、勞動安全衛生、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及其他流行疫情防治必要措施。
  30.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各級主管機關對行駛中汽車執行不定期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行車安全。前項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