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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4條 …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當調整其職務。
  2. 行政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4條 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
  3.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4.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7條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5.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5條 環保中心督導所轄服務中心之環保業務及聯合污水廠,並得視業務需要,設檢驗及北中南稽核組。
  6.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7條 …處以上產業園區之獨立或聯合污水處理排放系統及辦理相關業務,視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7.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8條 …制之服務中心得分二組至三組辦事。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之分組,依業務需要另定之。
  8.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5-1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各重要產銷區域設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國內產製、輸出入商品檢驗、度政業務,及由臺北港輸出入商品檢驗業務需要,本分局設蘇澳、五堵、馬祖及臺北港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計量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
  10. 行政標準化獎勵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之獎勵,得由標準專責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辦理甄選;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11.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2.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7條 …及其他應注意等事項。第一項補助計畫得於預算經立法機關審定後或業務需要,辦理修正公告。
  1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9條 各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得約聘(僱)人員擔任之。新進約聘(僱)人員,應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1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8條 各機構間基於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相互遷調,必要時得向其他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人員,經公開甄選後,指名商調之。但任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十職等之職位,應在性質及所需學識相近職系之相當職位內辦理遷調。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3條 各機構因業務需要,得指派人員代理工作,其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
  16. 行政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2條 …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17.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2條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業務(以下簡稱查核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18.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2條 …廠,各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類工場。
  19.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4條 …、臺東工務段及工務養護總隊,各段隊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暨各道班。
  20.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5條 …嘉義、高雄、花蓮機務段,樹林、宜蘭、臺東機務分段,機務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二、七堵、臺北、彰化、高雄檢車段,高雄港檢車分段,檢車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
  21.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6條 …之招標、決標、訂約等事項,得設北區、中區、南區供應廠,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沿線重要地點設材料庫。
  22.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3條 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2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1條 …稱各站)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規定,並應各站業務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特訂本細則。
  24.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19條 各站因應業務需要成立之任務編組單位,其作業規定由各站另訂之。
  25.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29條 廠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廠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26. 行政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7.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港務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考核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28.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4條 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作價投資予經營機構。
  29.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二、原航空站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應經機場公司核…
  30. 行政勞動部組織法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