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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0 頁-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6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廣告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期貨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行為、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定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期貨信託事業送交同業公會審查。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易認定標準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客戶相關資料予期貨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並得要求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客戶之新增申購。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客戶,並應彙整所屬客戶之意見通知期貨信託事業。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1條 …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於銷售前將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期貨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業…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5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6條 期貨信託事業如發現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並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確保合理分散風險: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二、經主管機關核…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持有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以下簡稱期權)契約及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期權與選擇權契約交易…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其交易之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前項總風險…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交易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前項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2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其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不在此限。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前項比率者,應依…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內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有價證券。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以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7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8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私募之有價證券及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0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債券附買回交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銀行、…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1條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三、前款人員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2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期貨信託契約運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範圍應符合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為放款。二、不得與本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3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4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執行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書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的種…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5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6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外有價證券者,得委託提供國外顧問服務之專業機構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期貨信託事業委託提供國外顧問服務之專業機構或其集團企業間接向…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7條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訂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前項全權委託作業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受委任專…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8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