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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6 頁-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高級運轉員。處理設施內主要作業流程與運轉安全、處理效率相關之設備或儀具,應由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操作。負指揮或調度責任之處理設施主管人員,應取…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5條 …練,應由下列機關(構)為之:一、主管機關。二、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或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三、政府立案從事訓練業務之機構。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機構,應將訓練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辦理訓練之機…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0條 …影響處理設施安全功能,經主管機關令該設施停止運轉者。三、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經主管機關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廢止後,重新申請認可者,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分析及評估。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輻射防護管理、環境輻射監測管理、運轉管理及運轉技術規範。五、初始測試計畫、品質保證計畫、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後端營運計畫。六…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計畫。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輻射防護計畫及安全作業程序。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或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設施運轉執照之設施經營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行及擬辦等事項。十、本局資訊系統之規劃及設備之管理。十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先期管制規劃事項。十二、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管制規劃事項。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法規蒐集及研擬。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輸及貯存容器之審核。三、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之審查及管制。四、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及貯存作業之檢查。五、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核子燃料、核子原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等相關管制法規之蒐集及研擬。二、核子原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之審…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二、核反應器水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化學程序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核燃料與材料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合成與分離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六、環境與相關化學之研究及應用。七、其他有關…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技術發展。四、廢棄物熱處理與資源化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六、放射性除污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七、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燃料之貯存與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相關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八、其…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2條 …自發衰變數目。二、比活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三、外釋:指固體放射性廢棄物釋出設施外回收、掩埋或焚化之行為。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管理組織及權責。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6條 放射性廢棄物依輻射劑量評估,一年內所造成個人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一毫西弗,且集體劑量不超過一人西弗者,經提出輻射劑量評估報告及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外釋。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不得為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比活度限值而採混合稀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條 …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四、核子保防:指為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之相關管制措施。五、最終處…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6條 …設定質權或抵押權: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8條 …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前項生產設施之興建,對運轉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並應檢附資料證明其具有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能力。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為六十日。個人、機關或團體,得…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9條 …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機關應驗證該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第一項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需繼續運轉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照者…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0條 …指定之報告。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銷售紀錄。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7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8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前項執照之有效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期滿需繼續運轉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照者,不得繼續運…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前項所稱重要安全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0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報告公告。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1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運轉、設計與安全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安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2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之管制及相關處分事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3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擬訂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前二項計畫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