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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港法 第25條 …入港船舶裝載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氧化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者,應先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後,方得入港。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
  2.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6條 放射性物質應裝入適於遮蔽放射線之鉛或其他材料製造之容器內,再裝入木箱、模造板箱或其他適當之包裝內。外包裝之長、寬、深,各應在一○○公釐以上。容器及包裝,不得有放射性之污染。
  3.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7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裝,依外表面游離輻射劑量率之許可限度,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率,於運送期間內,在該包裝之外表面任何一點,不超過每小時○.五毫侖琴或其等值數。二、第二類:(一)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
  4.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6條 …易燃固體或物質。三、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內,不得裝載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或雜項危險物質。四、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及其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
  5.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77條 裝運危險品屬放射性物質者,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如裝運照射過之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時,並應符合船舶安全載運包裝形式之照射過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國際章程。
  6.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82條 …限。三、裝載有棉花之船艙或艙區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
  7.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5條 …生設備不符合規定,或其貨物有爆炸性、自燃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有危及乘客安全之虞或為乘客安全之其他理由者,航政機關得禁止搭載乘客。
  8. 行政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條 …有機過氧化物。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九、第九類:其他危險物品。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基準,依技術規範之規定。
  1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上裝載危險物品包裝件或裝有放射性物質之貨櫃時,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查及確認危險物品包裝件或裝有放射性物質之貨櫃,於裝入航空器或貨運盤櫃前,無滲漏或破損之情形,始得裝…
  1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4條 …致之危害性污染,應即予清除。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航空器,應即停止營運並接受檢查;經檢查符合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污染限值以下者,始得恢復營運。
  1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裝件不得裝載於航空器內相鄰位置或滲漏時會產生相互反應之位置。放射性物質包裝件裝載於航空器上時,應依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隔離。
  13.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21條 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環境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4. 行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醫事人員及放射性物質之管理,應依醫療及游離輻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5. 行政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8條 …以外之高合金鋼鋼板製作之胴體、端板及其他類似部分。四、因儲存放射性物質、致死物質等有害性內容物而需要氣密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五、以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容許抗拉應力之鋼材製作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六、擬實施氣壓試驗之…
  16. 行政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2條 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熔接接頭與因存有放射性物質、致死物質等有害性內容物而需具氣密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開口部及補強材之熔接部,應就其全長實施磁粉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二項規定。但其為非磁性或其他實施磁粉探…
  17. 行政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第2條 …、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1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屬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須使用放射性物質者,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
  19.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販賣。
  20.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條 …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五、核醫放射性藥品:指符合本法第六條所稱藥品之定義,並係以具有放射活度之物質使用於人體內,經體內分佈之後,可被用來診斷、監測、治療、緩解疾病或具其他醫療效能之藥品。
  21.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4條 …。(六)一般原料藥。(七)外銷專用之製劑及原料藥。(八)核醫放射性藥品。(九)過敏原藥品。二、變更登記。前項採書面審核之藥品,申請人須加送樣品掃描檔或彩色圖片供審查。必要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提供對照標準品,以利…
  22.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4-1條 除放射性藥品、細胞製劑及需經查驗登記檢驗之生物藥品外,新成分、新複方新藥及首家原料藥之查驗登記,藥商應於藥品上市前,提供樣品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留樣備查。前項新成分、新複方新藥,其申請第五十二條之劑型變更、第五十三條之處方…
  23.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3條 申請核醫放射性藥品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前項申請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核醫放射性藥臨床試驗基準及核醫放射性藥品審查基準。新劑型、新劑量之核醫放射性藥品,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
  24.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第3條 …-cation),如醣化作用,以及與其他物質如蛋白質、酵素、放射性核種或化學藥品等形成衍生物質,其物理化學特性也應予以敘述,包括衍生或結合之程度、未修飾原料之含量、游離物質(例如酵素、蛋白質、放射性核種等)之去除、以及經…
  25.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8條 本準則所稱核醫放射性藥品,指以具有放射活度之物質使用於人體內,經體內分布之後,用於診斷、監測、治療、緩解疾病或具其他醫療效能之藥品。
  26.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4條 …療機構或藥局得設置下列處所,並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一、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及庫存處所。二、無菌調製處所。
  27.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2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其人員、物質及設施設備,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
  28.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3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劑之步驟。二、調劑正確性之確認。三、調劑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29.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4條 藥事人員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劑藥事人員姓名。二、調劑日期。三、用於調劑之核種名稱及放射活度。四、完成調劑之核醫放射性藥品之放射活度及數量。前項紀錄,醫療…
  30.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第3條 …合或共軛鍵結的程度,未修飾產物的量,游離物的移除(例如毒素、放射性核酸、連接物等),及修飾後產物的安定性3生物活性:(1)應提出原料藥的效價和活性之敘述與結果。應提供有關疫苗的進一步特性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A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