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藥事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母法 第11條 申請藥商登記者,其藥商種類及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販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