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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8 頁-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8條 收容人罹患疾病經醫事人員評估須變更其個別處遇計畫或處遇者,其健康資料應提報機關調查審議會議或機關長官指定之書面審議人員審議,作為變更之參考。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9條 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2條 …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3條 …因經濟困難,須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者,係指有事實足認收容人已無資力支付其本人醫療衍生之醫療費用,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一、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已無法支付,且其本人持有最近一年內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4條 收容人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醫師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機關提出申請。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5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6條 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一、提供不實之資料。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前項應繳納…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7條 收容人就醫時間、處所與方式由機關依收容對象之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2條 …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人員。五、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3條 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之決定,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施以隔離保護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施以隔離保護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施以隔離保護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4條 …或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之虞,指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二、有騷動或暴動之行為,或教唆、煽惑他人為騷動或暴動之行為。三、有其他事實足認其行為對…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6條 機關應訂定隔離保護收容人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7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應由機關人員填寫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報告表,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收容人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不…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8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醫事人員進行評估。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每滿五日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進行訪視。醫事人員認有必要時,亦得隨時…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9條 醫事人員為進行評估,得為下列事項:一、訪談收容人。二、觀察收容人行為。三、查閱收容人健康資料。四、向其他相關人員詢問該收容人狀況。五、請求機關安排該收容人進行必要之門診或健康檢查。六、請求機關為完成評估之必要協助。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1條 …或懲罰待遇。二、施以隔離保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並應隨時觀察收容人行狀,已無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解除隔離保護。三、僅得為物理上、空間上隔離之保護措施,其輔導、給養、衛生醫療、運動、接見通信及其他必要之處遇…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2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之限制、禁止事項如下:一、得暫停作業。二、得禁止吸菸。三、得限制或禁止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外之物品。四、得限制或禁止持有或使用電器物品。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3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因戒送外醫住院治療、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療養或有其他特別事由無法移入隔離保護舍房者,停止隔離保護之執行。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職員。四、科技設備:指運用科技技術、工具或系統,替代或輔助機關及其人員維護機關安全、監督或監控收容人及…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應以維護機關安全或戒護為目的,並注意收容人及相關人員之尊嚴,不得逾越所欲達成戒護目的之必要限度。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應考量進出人員之身分、進出頻率、進出場所、…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心或其他合適處所設置採集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及其他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收容人外出至機關外從事活動時,機關得運用監控設備監控之。前項監控設備得與戒具併同施用之。機關接獲第一項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應即進行判讀及查證,並為適當之處理。機關未派員戒護受監控收容人,其於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等…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收容人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處理前項以外機關員工、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應於蒐集前告知資料之蒐集範圍、使用目的及保存期限。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其調、離職後。三、非屬前二款人員之資料,於其結束與機關之業務關係…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條 …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通訊設備: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文字、符號或數據之固定或行動電信設備。四、家…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3條 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4條 …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收容人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二、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三個月,均未…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5條 前條收容人應向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條之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許可並…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收容人應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提出。但經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接見之收容人,應於其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二、依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請求…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7條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四)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五)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六)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