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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80 頁-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0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1條 …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分配予各該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時,如地上權人、永佃…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5條 …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定權利變換分配比率,應以前項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7條 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其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8條 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9條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其他必要之工程費用。五、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之調查費、測量費、規劃費、估價…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3條 …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二、應領之補償金額。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7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於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完成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之配管及埋設等必要公共設施後,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三十日內辦理接管。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8條 …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並得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0條 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前項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通知土地所…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1條 …更或塗銷登記時,對於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應請該管登記機關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價金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前項登記為本條…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4條 …、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
- 行政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 行政智慧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2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之地區興建建築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起造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興建學校、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以外建築物者(如興建工廠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7條 …具水土保持計畫。但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限制建築。第一項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8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申請建築時,凡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辦理;凡建築基地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讓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其通路之寬度應在二…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9條 …造執照;必要時得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但其他建築物之審查期限,得視現地勘查等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者,在施工時應由建築師監造並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工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請使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原領建造執照、建築物竣工圖。但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相符者,免附竣工圖。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4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其建造或使用,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 行政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條 …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5條 …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6條 …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