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0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0條 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前項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代管機關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並準用第十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