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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1 頁-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1條 …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七、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八、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之。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另訂之。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至最高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法官依簡易…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小額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小額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11條 …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院聘用人員,由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二年。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5條 …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八個月;兼為勞動事件者,逾五個月。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或前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