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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8 頁-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0條 載客小船救生衣之配備,除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一件外,另應增備數量至少為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前項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數量,航政機關得指定特定航線或時段,應增備至百分之二十。每件救生衣應裝置鳴笛一只。航行…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1條 小船之消防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消防設備之種類、數量及其規格,應依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二、消防設備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三、小船具有自海面回收漏油之設施,或具有攔油柵者,至少應備有易燃氣體偵測器一個。四、…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2條 小船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應採下列之防火措施。但經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一、爐灶等產熱設備應予固定。二、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基座與裝置該等設備部分之地板及預期有著火之虞之部分,應採不燃材料。三、除前款之基…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3條 載客小船經航政機關認為需要者,在機艙、起居艙、廚房、及其他具有高度火災危險之空間,應裝有自動探火及聽覺與視覺火警警報系統。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5條 為策乘客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欄桿。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四、寬度超過一…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6條 小船之起居艙室應具有能迅速逃生不致造成混淆之逃生出口,每一起居艙至少應具有兩處儘可能遠離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正常進出之出口。在敞露甲板下起居艙之正常進出之出口,其佈置應使並不經由具有潛在火源之空間能直接通達敞露之甲板…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7條 小船應備之航行燈光、音號、旗號及航行儀器設備與無線電設備,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該等設備並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8條 新建造之小船,應於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同時申請丈量。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9條 小船在外國建造或取得者,小船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驗船機構丈量,未經丈量時,應以到達國境內註冊之港口,申請丈量。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0條 現成小船因變更用途或因修理、改造,致船身構造或容量有變更時,應將變更部分於申請書內詳細註明,檢同原有之小船執照,申請丈量。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1條 小船內裝載貨物或堆積物件,對丈量有妨礙時,應由申請人先行清除,丈量人員現場認為有清除之必要時,申請人不得拒絕。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2條 小船經丈量後,發現丈量結果錯誤時,得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重行丈量。但在未經重行丈量前,申請人不得變更該船之原狀。航政機關發現前項錯誤,亦得逕行變更執照記載或重行丈量。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4條 小船經丈量後,應將總噸位及淨噸位記入小船執照內,依前條之規定,經重行丈量有錯誤者,應變更執照記載。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5條 小船噸位計算、噸位量計方法依船舶丈量規則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丈量及計算。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6條 申請檢查、丈量,應依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繳費(如附件三)。
-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10條 水翼小船,不適用小船管理規則之規定。
-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2條 …圍無限制。三、邊際線應為上下甲板之邊線。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水翼小船,得免計算其可浸長度。但應以浮力計算書代替可浸長度計算書。
-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80條 …,依其總噸位分別由申請人依船舶檢查規則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或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之動力小船規定加倍繳納檢查費。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83條 …,依其總噸位分別由申請人依船舶檢查規則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或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動力小船之規定加倍繳納檢查費。
-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11條 …應繳納簽證費如左,每增加一份應增繳百分之十之費用:一、漁船、小船:新臺幣貳佰元。二、國輪:新臺幣肆佰元。三、外輪:新臺幣壹仟元。海事報告於國外簽證時,簽證費依簽證機關之規定。
-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不適用於下列船舶:一、地面效應船。二、小船。三、漁船。四、遊艇。
- 行政船員法 第1條 …強船員培訓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並加強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之培訓及管理,以推動遊艇活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 行政船員法 第2條 …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三、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且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四、雇用人:指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五、船員:指船長及海員。六、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
- 行政船員法 第75-1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須年滿十八歲,其最高年齡,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受限制。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合於體格檢查標準且於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航行安全而受處分紀錄者,得延長至年滿六十八歲止。助手須年滿十…
- 行政船員法 第75-2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駛。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 行政船員法 第75-3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合格駕駛及助手,始得航行。但船舶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 行政船員法 第75-4條 申請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向航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籌設。訓練機構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始得對外招生。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
- 行政船員法 第75-5條 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
- 行政船員法 第75-6條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