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8條新建造之小船,應於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同時申請丈量。
- 第59條小船在外國建造或取得者,小船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驗船機構丈量,未經丈量時,應以到達國境內註冊之港口,申請…
- 第60條現成小船因變更用途或因修理、改造,致船身構造或容量有變更時,應將變更部分於申請書內詳細註明,檢同原有之小船執照,申請丈量…
- 第61條小船內裝載貨物或堆積物件,對丈量有妨礙時,應由申請人先行清除,丈量人員現場認為有清除之必要時,申請人不得拒絕。
- 第62條小船經丈量後,發現丈量結果錯誤時,得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重行丈量。但在未經重行丈量前,申請人不得變更該船之原狀。航政機…
- 第63條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
- 第65條小船噸位計算、噸位量計方法依船舶丈量規則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丈量及計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