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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 頁-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之管理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三、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機制。四、建立業務…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如隸屬於…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9條 …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就其所發行之儲值卡,如有事先向使用者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值款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交付信託,應將每日向使用者收取之款項於次營業…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境外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三、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公司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使用者資訊之相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一、代收以新臺幣現金繳納支付款項作業。二、支付款項現金及儲值卡之保管及運送作業。三、委託他人辦理無記名式儲值卡之販售、退…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5-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訂定使用雲端服務之政策及原則,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並應注意作業委託雲端服務業者之適度分散。二、電子支付機構對雲端服務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於開業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開始營業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本條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投資其他企業。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且持股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不在此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額扣除本條例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累積虧損後之百分之十…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知悉後一日內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自行或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或宣告破產。二、於我國境外經營相當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或與境外機構合作經營該等業…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支付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運用支付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八十。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符合規定。
-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收取之代理收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代理收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二、收取之代…
-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0條 …還而未返還墊付款項。二、境外機構應移轉而未移轉代理收付款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為客戶辦理墊付之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視為客戶之代理收付款項辦理相關作業;上開經核准機構收取境外機構移轉之…
-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將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委託他人處理之範圍及程序,適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將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委託他人處理之範圍及程序,準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前項所定儲值款項,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款項。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