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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0 頁-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等跨河構造物之地面設施、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造物之地面設施、風力發電系統之地面設施、排污水道、運輸路、便橋、越堤路、…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碼頭、排污水道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三、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宗教建築之開發。八、發電廠、變電所之開發及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等設施之開發。九、掩埋場、焚化廠、廢棄物清除處理廠、廢(污)水處理廠之開發。十、農、林、漁、牧產品集貨場、運銷場所、休閒農場、加工場(含飼料製造)、…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之計算,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從量費:每立方公尺天然氣之售價。二、基本費:事業每月向用戶收取之基本收費。三、氣體作業:事業自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管線交貨口,至該事業輸配設備接氣點或儲存設備接氣點間之相關作業。四、儲存作業: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4條 從量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一、氣體作業成本:(一)購入天然氣之成本。(二)嗅劑成本。(三)設備折舊費用。(四)相關之人事成本。(五)設備保險費、維修材料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二、儲存作業成本:(一)地下管槽、…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5條 …其他相關支出,含電腦處理成本及委託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代收用戶天然氣費用之支出。(四)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辦理用戶定期安全檢查之人事成本、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五)資訊提供成本:廣告費、安全宣導費及提供用戶用氣資訊之相關…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6條 事業供應天然氣之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分離會計之規定認列;各項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均應歸屬或合理分攤至前條所定之從量費及基本費等各計費成本項目,並與事業部門別損益表之金額…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8條 …項目,其定義如下:一、原(材)料成本:事業為氣體作業所購入之天然氣及嗅劑成本,及其他作業活動所支出之零星原(材)料。二、人事成本:用人費、勞工保險費、伙食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人事開支。三、折舊費用:設備依所得稅法所定固定…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9條 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從量費,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事業供應之氣源種類變動時,其新氣源種類天然氣之從量費,應報經直…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事業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調整後之金額及其說明,並檢附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分離會計報表(包括部門別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及必要之成本報表資料。前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成本…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11條 事業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重新核算其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並檢附前條規定之報表及資料,報請核定(以下稱重新核定):一、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屆滿三年。二、(售氣量變化率-輸儲設備淨值變化…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12條 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令重新核算其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令重新核算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於前項期間屆滿二十日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送達…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條 為促進天然氣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使用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天然氣:指源自於地下之氣態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要成分為甲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氣體。二、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三、天然氣生產事業:指生產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條 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條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位址圖。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四、比例尺…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條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請案時,應即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內容,應載明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者,應於公告期限內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繳交保證金,於公告期滿六十日內檢送前條所…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原因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者,不在此限:一、行政區域變更。二、經濟效益。三、原經營者未能充分供氣予所許可供氣區域內之用戶,經主…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二、敷設輸儲設備: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一年內開工。三、供氣營業申請: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供氣營業申請。因故無…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0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四、輸儲設備及場所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1條 …。三、實收資本額。四、供氣區域。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3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天然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輸儲設備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6條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7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