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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 頁-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2條 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4條 …概要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7條 …相關公共設施。十六、自然保育設施。十七、綠能設施。十八、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0條 …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二、土…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1條 …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3條 …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4-2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9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縣(市)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縣(市…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9-1條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9-2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且開發主管機關尚無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於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或改建。如因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致全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建者,得檢具原有合法建築證…
- 行政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8條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為百分之二十。六、因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
- 行政所得稅法 第14-4條 …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
- 行政所得稅法 第24-5條 …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六)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
-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之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已被私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收回有困難者。二、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者。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需要者。四、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2條 …或寄宿。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位於中央…
-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條 …理:一、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使用場址以外之同一棟合法建築物其他空間。二、距離前款同一建築物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合法建築物之空間。同一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每一合法使用之場址,於直線距離四百公尺內,以…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7條 …導線、電纜及設備與房屋、橋梁及其他構造物間隔係以政府機關認定合法建築物為依據。若原線路已符合間隔規定,後設之構造物及其他設備,應考慮其設備之安全間隔。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儘量避免跨越房屋。若技術上無法克服時,得跨越之…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河川分署對…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3條 …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或合於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構造物。四、依廢止前臺灣省違章建築…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5條 …替柱中心線外一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其適用類型如下: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1-1條 …多之建築物。二、第二類保護物:除第一類保護物之外,供人居住之合法建築物。儲氣槽自其外緣至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符合附表一規定。但符合附表二設有相關安全措施者,得縮短其安全距離。前項安全距離以申請籌建時,…
-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
-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7條 …、第四款拆遷戶,係指辦理本條例獎勵之交通建設計畫用地取得,其合法建築物經完全拆除者。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各款作業時,得視各交通建設事業需要訂定作業要點。
- 行政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7條 …三款、第四款拆遷戶,係指為辦理本法公共建設計畫用地取得,致其合法建築物經拆除至不堪使用者。本公共建設計畫用地拆遷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一、已依法核准重建者。二、已依其他法令或其他方式接受安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