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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6 頁-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3條 國內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淨重逾下列數量者,所有人應申報一般運送表單:一、氣體:五十公斤。二、液體:一百…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4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5條 …運送表單者,除前項規定外,應檢具運送表單及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其申報資料應保存三年。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6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回復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並由所有人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將核准之運送表單依下列規定分送、收存:一、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9條 運送人於運送時,應攜帶該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送表單、安全資料表、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前項之安全裝備,運作人應參照安全資料表及其危害特性,備具適當之緊急應變工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設備。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貨人收受之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人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5條 …日內,申請變更。運送表單經核准後未運送者,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取消前一個月之運送表單;逾期未取消者,由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十日內申…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6條 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數量淨重未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之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7條 以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特制定本法。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三、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之督導。四…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二、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該管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三、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主管機關得將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應變、諮詢及其相關業務,委託法人、相關專業機關(構)或…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7條 為加強負責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召集人應指定…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8條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運作人使用毒性化學物…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9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0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1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2條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3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廢棄、輸出…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4條 輸入未依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5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所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前項許可、登記、核可。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6條 …經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二年內不得申請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業)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7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8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9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二、販賣或轉讓他人。三、…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一、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一年以上。二、中止運作六個月以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依本法規定…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1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